(2015)宁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与某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38号原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昭礼,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元、财产保全费1009元,共计2146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月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