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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行非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与何大龙第21号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何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行非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会宁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姜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武,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松峰山行政执法中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赵彦龙,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松峰山行政执法中队队员。被执行人何大龙,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191988********,现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首府B栋1单元1302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哈阿林罚决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哈阿林罚决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其立案时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邵春明审判员 :刘静斌审判员 :徐怀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张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