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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03陈增汕与黄浩水、黄静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汕,黄浩水,黄静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陈增汕,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被告:黄浩水,男,汉族,住普宁市××镇××村。被告:黄静虹,女,汉族,住普宁市××镇××村。原告陈增汕诉被告黄浩水、黄静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黄静虹所有的位于普宁市××××号的房产(证号:××××号)及案外人罗晓燕为原告陈增汕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粤VL□□□3小汽车。现原告陈增汕已向本院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上述房产、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陈增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静虹所有的位于普宁市××××号的房产(证号:××号)及案外人罗晓燕为原告陈增汕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粤VL××××□□□3小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人民陪审员  黄焕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国龙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