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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与多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玛某甲、玛某乙、貌某甲、貌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多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玛某甲,玛某乙,貌某甲,貌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杨某甲的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杨某乙的母亲。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培军,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多某某,又名麻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玛某甲,又名杨某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玛某乙,又名杨某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貌某甲,又名杨某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貌某乙,又名杨某辛。上述七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国勇、腾发燕,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多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玛某甲、玛某乙、貌某甲、貌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盈江县人民法院(2012)盈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李培军,被上诉人多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玛某甲、玛某乙、貌某甲、貌某乙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赵国勇、腾发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盈江县人民法院(2012)盈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盈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审 判 长  向明阳审 判 员  王宁生代理审判员  王金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永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