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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燕蒂与赵永存、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73号原告:孙燕蒂,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永存,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玲,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蒂诉被告赵永存、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燕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孙燕蒂自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燕蒂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