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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兴荣、柴秀荣与刘有利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荣,柴秀荣,刘有利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荣,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梁红军,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柴秀荣,女,192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阳区。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有利,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中站区。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兴荣、柴秀荣因与被上诉人刘有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兴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红军、张丽,上诉人柴秀荣的委托代理人赵春、张健,被上诉人刘有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文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玉香审判员  张卫芳审判员  董翠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