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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与陈锦胜、陈国香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陈锦胜,陈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272-3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住所地:怀集县洽水镇,组织机构代码:56666802-6。被执行人:陈锦胜,男,汉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国香,女,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关于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洲信用社与陈锦胜、陈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凤法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锦胜、陈国香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11618.36元(该利息计至2014年9月23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作出了(2015)肇怀法执字第27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锦胜、陈国香位于怀集县洽水镇圩镇的楼房一幢[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怀国用(2008)第01209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怀第01000012**号]予以查封。目前该案正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当中。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作出了(2015)肇怀法执字第27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陈锦胜、陈国香位于怀集县洽水镇圩镇的楼房一幢[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怀国用(2008)第01209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怀第01000012**号]予以查封。目前该案正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当中。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为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怀法执字第27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苏罗群审判员  聂广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