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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行非审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与刘超、肖桂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刘超,肖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行非审字第00036号申请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陈希全,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涂玉红,该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刘超。被申请人肖桂珍(被申请人刘超之妻)。申请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计生征决(2014)第1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接受十堰市张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于2014年12月10日对被申请人刘超、肖桂珍作出计生征告知(2014)第171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告知书》,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计生征决(2014)第1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刘超、肖桂珍送达该决定书。被申请人刘超、肖桂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对被申请人刘超、肖桂珍作出的计生征决(2014)第1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对被申请人刘超、肖桂珍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陈旗红审判员  曾 毅审判员  王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