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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崔志友与王立民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友,王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00098号原告崔志友,男,37岁,1977年出生,地址:洮南市。被告王立民,男,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崔志友诉王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崔志友负担。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张玉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