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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字第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宋建新申请执行秦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新,秦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794-1号申请人宋建新,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南干道**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秦莹,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中和镇小官庄村。关于申请人宋建新申请执行秦莹追偿权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燎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