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9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孟礼与张军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礼,张军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935-2号原告张孟礼,职工。被告张军英,冀E×××××小型轿车所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礼诉被告张军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孟礼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张军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礼撤回对被告张军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振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