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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州市红旗立华养鸡专业合作社与姬广发、刘照丹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红旗立华养鸡专业合作社,姬广发,刘照丹,韩鹏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徐州市红旗立华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邳州市戴圩镇王场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发君,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锐,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广发,农民。被告刘照丹,农民。被告韩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红旗立华养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姬广发、刘照丹、韩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红旗立华养鸡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红旗立华养鸡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红旗立华养鸡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徐州市红旗立华养鸡专��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