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玲与王云波、李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王云波,李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69-1号原告刘玲,无业。被告王云波,无业。被告李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宝鼎花园1号大厦15层,组织机构代码:59928935-6。负责人吴昊,该单位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王云波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现(2015)开民初字第469号案件已经结案,被告王云波已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云波所有的鲁G579**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