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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玲与王云波、李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王云波,李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69-1号原告刘玲,无业。被告王云波,无业。被告李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宝鼎花园1号大厦15层,组织机构代码:59928935-6。负责人吴昊,该单位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王云波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现(2015)开民初字第469号案件已经结案,被告王云波已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云波所有的鲁G579**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