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柯斌诉被告刘国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斌,刘国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柯斌,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刘国银,男,成年,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显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柯斌诉刘国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斌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斌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柯斌承担。审判员 刘玉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