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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风英、付衍木等与范正华、李风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英,付衍木,付衍伟,付艳艳,付崇岭,范正华,李风华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1号原告王风英,女,汉族,农民。原告付衍木,男,汉族。原告付衍伟,男,汉族。原告付艳艳,女,汉族。原告付崇岭,男,汉族。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天忠,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正华,男,汉族,农民。被告李风华,女,汉族,系被告范正华之妻。委托代理人范正华,男,汉族,农民。原告王凤英、付衍木、付衍伟、付艳艳、付崇岭与被告范正华、李风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孟凡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英、付艳艳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天忠,被告范正华,李风华的委托代理人范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英、付衍木、付衍伟、付艳艳、付崇岭诉称:2015年6月16日下午,王凤英之夫付茂成在为村集体看机器时,被告夫妻的抽水机出现故障,未能修好,被告李风华将付茂成叫去帮忙抽水,在付茂成抱住潜水泵到水里时,付茂成跪倒在潜水泵处,突然死亡。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赔偿,五原告系死者的合法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正华辩称:付茂成并非是给我帮忙死亡的,我也不是受益人,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风华辩称:同范正华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该六分笔录均调取于东阿县公安局牛角店镇派出所;1、李钦旺的调查笔录,笔录主要内容为:范正华、李风华夫妻从黄河中抽水浇地,每小时25元,2015年6月16日下午轮到给我家浇地,下午2点多,我发现水停了,就到范正华抽水的地方去看,发现范正华、李风华正在弄潜水泵,一直没弄好,李风华去叫了尹宜庆和付茂成来帮忙,付茂成到下面去,刚把潜水泵抱起来,就跪倒了,之后尹宜庆摸了摸他的鼻子说不行了。2、尹宜庆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村书记尹宜桂顾我和付茂成去黄河边照看村里的机器。2015年6月16日下午三点多,李风华叫我和付茂成去给他帮忙,我发现范正华他们拿了我们的潜水泵,不会弄,付茂成先下去了,我下到第二个高台时,就听到李风华说付茂成歪倒了,我看到付茂成抱着潜水泵朝岸边跪着,我下午一看他已经没有呼吸了。后来村委会干部等很多人都来了。3、尹宜桂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我是村支部书记,前几天我安排付茂成和尹宜庆轮流照看村里从黄河抽水的设备。2015年6月16日下午三点多,尹宜庆给我打电话,说付茂成在黄河边不行了,到了现场后,我看到付茂成跪在潜水泵前边,120来了后做了心电图确认已死亡。4、范正华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我用设备从黄河抽水给黄渡村浇地挣钱,到给李钦旺浇地时,机器的皮带断了,我和我对象就修机器,忽然听到付茂成哎哟了一声,我看到付茂成跪倒下面水中,尹宜庆看了一下说没呼吸了,之后我拨打了120,来了后确认付茂成已死亡,付茂成没给我帮忙,我不知道他当时在干什么。5、李风华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和范正华的内容一样6、王建军(付茂成的妻弟)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不需要对付茂成做尸检,家属认为付茂成受雇于村委会,村里应有所交代,给付赔偿。7、朱圈村委会与付衍木达成的赔偿协议。二被告对前六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这几份笔录均有异议。因为潜水泵是大队里的,付茂成和尹宜庆是给大队里看潜水泵,潜水泵有什么故障理应由他们修理,他们不属于给我帮忙。对第七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不清楚。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合议庭认证如下,李钦旺、尹宜庆与原、被告无利害关系,所陈诉的过程一致,且是当时在场人,其证言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尹宜桂作为村支部书记,与原、被告无利害关系,陈诉客观,应予采信。范正华、李风华为本案当事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证据六和证据七,是关于赔偿的事情,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分析,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根据各证据与本案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确认以下事实:本案死者尹茂成出生于1954年1月22日,系原告付崇岭之子、原告王凤英之夫、原告付衍木、付衍伟、付艳艳之父。付茂成与二被告范正华、李风华系同村村民。2015年6月16日,死者付茂成和尹宜庆受雇于牛角店镇朱圈村委会在黄河边照看抽水的机器。二被告范正华和李风华也在黄河边抽水灌溉李钦旺的田地,并以此挣钱,二者相离不远。当天下午三时左右,二被告抽水的设施出现故障,抽不上水来,便拿了尹贻庆和付茂成照看的潜水泵从黄河里抽水,但仍然抽不上水来,被告李凤华便叫付茂成和尹宜庆去帮忙,付茂成下到黄河水中,在搬弄潜水泵时不明原因突然死亡。当时在场人有尹宜庆、付茂成、李钦旺父子和二被告,120到达现场后确认付茂成已死亡。2015年6月17日,死者付茂成的妻弟王建军代表死者家属在牛角店派出所表示不进行尸检。2015年6月17日,死者家属与朱圈村委会达成协议,由村委会给付死者家属赔偿金10万元,分三次付清。五原告认为死者是在给二被告义务帮工过程中猝死,二被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多次协商二被告均不同意赔偿。另查明:付崇岭生有三子,长子付茂成,次子付茂言、三字付茂银,其中付茂言和付茂银早已去世。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从牛角店镇派出所调取李钦旺、尹贻庆、尹贻桂的调查笔录,五原告和付茂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业经当庭审查质证,均已记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死者付茂成在被告李风华的请求下,无偿为二被告范正华、李风华提供帮助,其行为属义务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死者付茂成在为二被告义务帮工时死亡,因此,死者家属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但从死者死因角度考虑,付茂成死亡时未作鉴定导致其死因不明,帮工者和被帮工者均没有过错,但二被告范正华、李风华作为被帮工人和受益人,应依据公平原则适当给付五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应承担原告赔偿额的10%为宜。根据2015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25758元(11882元*19年),被扶养人生活费39810元(7962元*5年),丧葬费26230元,合计291798元,原告应承担29179.8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二被告不存在过错,该请求不予支持。同理,赔礼道歉的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被告范正华、李风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五原告经济补偿2918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五原告承担889元,二被告承担2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凡强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人民陪审员  张召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