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胡方、蒋曙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胡方,蒋曙光,许宝芳,梅永献,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梁建明。被执行人胡方。被执行人蒋曙光。被执行人许宝芳。被执行人梅永献。被执行人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6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方、蒋曙光的存款4763890.4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款159794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三、查封被执行人许宝芳、梅永献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盛世钱塘花园2幢2单元5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靓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