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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柳、王梓聿与刘翠、吴晓雯、吴笑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王梓聿,刘翠,吴晓雯,吴笑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柳,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执行人:王梓聿,女,200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理人:杨柳。被执行人:刘翠,女,195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吴晓雯,女,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笑笑,女,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翠、吴晓雯、吴笑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翠、吴晓雯、吴笑笑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柳、王梓聿赔偿139091.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86元。但被执行人刘翠、吴晓雯、吴笑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