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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奇华与韦书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华,韦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王奇华,男,1955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韦书阳,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书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玖仟叁佰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