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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南阳市鑫阳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巨匠天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鑫阳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巨匠天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南阳市鑫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爱平,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巨匠天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晶,任经理职务。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鑫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巨匠天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具体送达地址及详细工商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鑫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93元,退回原告南阳市鑫阳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