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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22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寿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俊的银行存款4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