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丁伟诉来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来庆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丁伟,男,1981年12月8日生(身份证号:220621198112080511),汉族,住抚松县抚松镇。被告来庆雷,男,1980年4月7日生,住抚松县抚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诉被告来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丁伟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时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