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蒋路琼与任伟、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路琼,任伟,王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743号原告蒋路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姚钦春,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伟,男,汉族。被告王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路琼与被告任伟、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路琼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路琼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蒋路琼负担。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勾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