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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唐某二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55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唐某一,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唐某二,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涉嫌强奸罪,经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7日被台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唐某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蒙继芬、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唐某二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唐某二四人向南宫乡大田村五组的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杨某五、李某某六户以48600元山价款购买得南宫乡大田村“呆报夯”(地名)的一幅山林。后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唐某二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民工杨某六等人到南宫乡大田村“呆报夯”(地名)山林内砍伐杉木。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唐某二雇佣司机李某一驾驶0860153号车辆拉运被砍伐的杉木,当天16时许,当拉运至台江县南市塘木材加工厂旁时,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台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现场查获的315支杉原木材积12.6214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9.4175立方米。另查明,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5月2日对扣押的杉原木进行公开拍卖,得木材变价款人民币一万一千零六十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唐某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林木蓄积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木材处理情况说明及单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唐某二无视国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立木蓄积达19.417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唐某二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唐某二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一、唐某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唐某二从轻处罚。根据社会调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且有固定的住所,具备矫正帮教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唐某一宣告缓刑。为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保护环境资源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唐某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唐某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五、涉案木材变价款一万一千零六十七元,依法没收,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峻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光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