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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丽霞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霞,女,壮族。因本案于2015年5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l5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霞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开始,被害人蒋某通过深圳市九竹家政服务公司聘请被告人黄某霞到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正云路某居某栋某D的家中从事保洁服务。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间,黄某霞利用独自做清洁的机会,多次从蒋某家中的客厅、卧室等处秘密窃取财物。经核,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元、港币8100元、澳门币2000元及18K金钻石项链一条。2015年5月11日,被害人蒋某发现被盗事实后报警,被告人黄某霞通过其弟弟黄某霞翰赔偿了蒋某人民币13000元。当日,民警根据黄某霞供述在其宿舍内缴获所盗的钻石项链一条。经鉴定,上述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4290元。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80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霞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盗项链一条;受案登记表,中国银行出具的港币、澳门币兑换汇率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汇款凭证,刑事谅解书,抓获经过,黄某霞身份信息;证人黄某霞翰的证言;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霞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盗窃现场监控录像视频及截图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霞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本院认为被害人黄某霞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