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辉、李巧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辉,李巧凤,李勇义,张建设,XX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华南村。法定代表人吴建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峰,农民。被告刘辉,个体户。被告李巧凤,个体户。被告李勇义,个体户。被告张建设,个体户。被告XX君,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李巧凤、李勇义、张建设、XX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邳州市华南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