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徐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徐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金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2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2015)金执字第227号案(即黄发达申请吕某某、徐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案)合并执行,被执行人吕某某、马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维涛的工资账户,待本院分期扣划后按比例支付两案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赔偿黄发杰经济损失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子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