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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碧霞与被执行人杨江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碧霞,杨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139号申请执行人王碧霞,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洪淑惠、郑丽君,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江峰,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峰、XX芳,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5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江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6569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