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韦春华与许大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春华,许大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韦春华。被执行人许大朋。关于申请执行人韦春华与被执行人许大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宾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宾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昌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