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炳伟与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炳伟,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周炳伟。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周炳伟与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8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4000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54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