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4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传山与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传山,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75-7号申请执行人马传山,居民。被执行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传山与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62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