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与南通三村工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南通三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875号原告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孝英。被告南通三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三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燕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