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玉忠与杜景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忠,杜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423-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忠,男,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杜景新,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赵玉忠与被执行人杜景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杜景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杜景新家庭共同财产,在其妻子刘桂娟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景新家庭共同财产,在其妻子刘桂娟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行铁西分理处25760044****852账号内的存款2477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