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李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李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3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67号。负责人周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德忠,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小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李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李小兰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借款本金2978748.9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如李小兰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归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李小兰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天目国际村维多利亚区7幢02室的房屋,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以30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31014元,减半收取155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07元,由李小兰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2015年4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小兰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天目国际村维多利亚区7幢02室的房屋(本案的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83万元。2015年6月1日,本院依法对该评估标的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底价为383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对该评估标的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底价为306.4万元,也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对该评估标的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拍卖底价确定为245.12万元),竞买人荀云琴、张俊杰、张迅以307.62万元竞得上述拍卖标的。本案抵押权受偿300万元,返回评估费17500元,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35592元,余款23108元依法划付给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现被执行人李小兰暂无履行能力,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已在抵押权受偿范围内全部实现权利,现就本案利息及诉讼费被执行人李小兰暂无履行能力,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狄全平执行员 杨家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