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柳安生与王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安生,王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柳安生,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毛,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安生诉被告王毛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安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柳安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缴纳291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柳安生负担。审判员 赵保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