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杰与魏德志、寿光市宝烨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魏德志,寿光市宝烨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306号原告李杰。被告魏德志。被告寿光市宝烨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德志。本院受理原告李杰诉被告魏德志、寿光市宝烨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现金50000元及其所有的捕捞船一艘(鲁船登权2012HY-100898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