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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中专文化,住江油市。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学本科,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龙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