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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月琼与被上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热带作物研究所、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月琼,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热带作物研究所,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琼。委托代理人黄思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热带作物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易杰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雄。委托代理人李健。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琼因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琼于2015年8月6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琼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的医疗保险待遇纠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已于2015年6月27日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琼补缴了10年的医疗保险费,该纠纷已经解决。现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琼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琼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彬审 判 员  彭志新代理审判员  蓝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王超慧书记员陈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核:林彬撰稿:林彬校对:陈伟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7日印制(共印2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