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治安、张迎香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香,冯四,张治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107号申请人:张迎香,女,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保德县孙家沟乡牙前塔村人,现住保德县东关镇。被执行人:冯四,男,1952年11月27日,汉族,保德县冯家川乡冯家川村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白敖包村。被执行人:张治安,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保德县韩家川乡寨沟村人,现住原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保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治安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治安在保德县信用社的存款6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