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委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远成与孙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成,孙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委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王远成。被执行人:孙旭。本院在执行王远成与孙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2000元后,长期外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四(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