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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成都周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132号原告成都周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磊,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周龙,男,汉族,1992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周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周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其他原因,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周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周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周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周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