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于克峰与王树平、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克峰,王树平,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728-1号申请执行人:于克峰。被执行人:王树平。被执行人:罗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树平、罗华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于克峰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克峰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树平、罗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