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佛陈路改造工程(FCS-1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佛陈路改造工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502号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曹铁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董事长。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佛陈路改造工程(FCS-1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佛陈路改造工程(FCS-1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康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