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靳启先与刘荣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669号原告:靳启先。被告:刘荣声。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启先与被告刘荣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0日原告靳启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荣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启先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18元,由原告靳启先负担。审判员 刘现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