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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龚华与上海博万会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华,上海博万会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380号原告龚华,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刘奇伟,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博万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新。委托代理人王枫伟、孔琴,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华与被告上海博万会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