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龚华与上海博万会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华,上海博万会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380号原告龚华,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刘奇伟,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博万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新。委托代理人王枫伟、孔琴,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华与被告上海博万会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