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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37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魏某某,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盼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广朋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