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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贾志鹏与天津盛长商贸有限公司、兰广伟、兰起相、贾克芬、兰起行、李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鹏,天津盛长商贸有限公司,兰广伟,兰起相,贾克芬,兰起行,李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贾志鹏。被告天津盛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栋,总经理。被告兰广伟。被告兰起相。被告贾克芬。被告兰起行。被告李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鹏与被告天津盛长商贸有限公司、兰广伟、兰起相、贾克芬、兰起行、李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志鹏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贾志鹏负担。审判员  许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