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英与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张英。被执行人: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法定代表人:马加满,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英与被执行人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案件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