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向阳诉被告郑仁泉、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郑仁泉,李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473-1号原告:李向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晏学文,金安区望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仁泉,被告:李明,原告李向阳诉被告郑仁泉、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郑仁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祁卫东审 判 员 张先东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养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