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湖北亿众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文理学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亿众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文理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48号申请人湖北亿众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工业园1304号。法定代表人程希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文理学院,住所地:襄阳市隆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丁世学,湖北文理学院校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湖北亿众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文理学院因民间借贷纠纷的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亿众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亿众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湖北亿众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