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刘震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刘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广雅路19号。被执行人刘震宇。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刘震宇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蓝婷钰